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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时间:2020-04-03     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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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侵犯了腾讯公司对“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等系列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需理解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75万元。

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虚构微信截图引发争议


      被告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开发、通信技术开发等,其开发运营了“微信**生成器”“*截图”、“截图**”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使用这么软件后,可以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被告还在其运营的“*截图”网站上提供具备相同功能的网页版截图制作工具。在宣传推广这些软件和其网站时,被告声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此外,被告还通过向户收取费用。在“如何去图片下面的‘*截图’水印”中销售的付费会员服务,季会员39元,年会员78元,终身会员98元等。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和网页版工具所生成截图的界面设计、图标、表情等相关内容,均“微信”应用中在先创作和使用的相关元素、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极易误导用户,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腾讯公司将其起诉至南山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庭审中,被告否认侵权,并辩,首先,被诉侵权软件是图片编辑软件,原告的“微信”软件是即时通讯工具,两者的业务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竞争关系;其次,被诉侵权软件是一种多元化的图片工具,公众使用该工具修改及编辑涵盖原告元素的图片,不能被认定侵权;再次,即便构成侵权,且获利较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书显示,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微信用户基于自己使用微信各项功能和功能页面截屏的经验,极大可能相信编辑生产的微信截图是真实的,进而被误导或是被欺骗。利用微信截图伪造销售情况,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事件,屡见不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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