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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品牌前,聊一聊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0-11-03     作者:张炎 毕凯丽 /北京丰台法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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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某公司(甲方)与周某某(乙方)签订《某某莎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某莎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某某莎品牌产品经营活动;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购买甲方提供的统一货架模特衣架,并专营某某莎品牌系列产品。合同中还对装修支持、订货、供货、换货、货款支付、货品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体注册、卖场选址、缴纳场地租金、招用员工、装修布置、缴纳保证金、预付款、货款等一系列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半年后,区市场监管局抽查检验工作中,对周某某经营店铺销售的标称广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莎牌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某某经营店铺进行行政处罚。周某某认为,某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被工商局抽样检查后全部不合格,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某某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


为了顺利加盟被告所享有的“xx蜜”品牌餐饮项目,张某某与北京某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某某蜜定金合同(单店)》,合同签订后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实际情况与其宣传情况不相符,被告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没有自己的直营店,不符合开展特许经营的店须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满一年的“两店一年”的要求,且被告未成功注册“xx蜜”商标,导致原告后期无法与被告进行加盟合作,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和被告积极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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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创业加盟作为投资周期短、效益高、无需太多经验的运营模式,受到很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加盟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盲目开店却考察不足,实际经营后才发现特许人无特许经营资质,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以上两个案例便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典型纠纷。

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制主要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下边本文将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一下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法律知识,让各位在加盟创业路上少踩一些坑。

Q1

怎么判断自己加盟行为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只有具备这些特征的才是真正的“商业特许经营”。

Q2

怎么判断特许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如果声称拥有这些经营资源,在加盟前一定要让其出具相应证明或者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查询注册商标、专利、企业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确认。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特许经营费用、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相关诉讼及重大违法记录等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也应当履行这些信息的披露义务,在选择创业加盟前,一定要考察了解清楚,让特许人主动披露相应资源。

Q3

怎么判断特许人是否有资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Q4

加盟时签订的合同名称未体现“特许经营”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定性吗?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Q5

特许经营合同的是否应当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在予以备案后会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Q6

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例如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特许人能够间接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获取收益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Q7

特许人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怎么救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若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经营资源,或者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要信息,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导致合同撤销。若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Q8

被特许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Q9

加盟特许经营后没有盈利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等规定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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