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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不正当竞争纠纷具体条款解读

时间:2021-09-03     作者:研究会【转载】   来自: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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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承办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解读(下)”活动,以线上直播形式成功举办。本期微信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曹丽萍法官针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相关条款解读要点进行分享。

不正当竞争纠纷具体条款解读

仿冒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1-5.3,这里的仿冒主要针对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行为,为区别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仍延用“仿冒”。5.1条款主要是规定原告证明其被仿冒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以提供销售、宣传、收益、荣誉、司法保护、资质证明等证据证明。5.2条款主要强调原告可提供被告交易、宣传、网页等体现仿冒行为的证据,以此证明被告实施仿冒行为。5.3条款是关于被告可以通过权利证书、权利受让证明、许可使用证据等,抗辩其使用的标识有合法来源。


虚假宣传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4-5.5,其中5.4条款主要是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需要提交的证据的规定,包括被告与宣传相关的证据,虚假交易相关的网络信息等证据,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相关事实的相反证据等。5.5条款主要关于被告否认虚假的规定,被告可提交证明不存在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6-5.12,其中5.6条款主要是对原告主张享有商业秘密的规定,原告需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以及提供商业秘密载体。5.7条款主要是对原告主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原告需提供被告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和被告实施帮助行为的证据。5.8条款主要关于实质性相同的规定,原告可提交直接证明构成实质性相同的证据和验证实质性相同的程序-勘验、鉴定。5.9条款主要是对被告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被告可以从以下五点进行抗辩:(1)原告主张的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2)双方信息存在实质性区别;(3)被告使用被诉信息有合法来源;(4)被诉信息系被告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5)被诉信息系被告基于客户信赖获得。5.10条款是对实质性区别的规定,被告提出此项抗辩,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1)明确区别点;(2)通过提供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等提交反证;(3)申请勘验或鉴定否定被诉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性相同情况。5.11条款主要是对反向工程的规定,被告不能只做抗辩,需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实施了相应行为,可以是公开渠道获得原告产品的证据,对原告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过程进行记录的证据和委托他人对原告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过程进行记录的证据等。5.12条款主要是对个人信赖的规定,被告可以从行业特点说明、客户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自愿交易的证据和客户相关交易未利用原告资源的证据进行抗辩。


商业诋毁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13-5.14,其中5.13条款主要是对原告主张商业诋毁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被告发布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相关的证据和原告信誉、声誉降低的证据。5.14条款是关于被告否认商业诋毁的规定,被告可提交证明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证据(符合客观事实等)和证明用户未被误导的证据(非针对性、用户评价客观)。


网络不正当竞争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15-5.18,其中5.15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证明其与被诉争议存在利害关系的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是判断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另一方面初步判断是否影响原告利益,避免涉及到网络的相关案件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法院。5.16条款是对被诉行为涉及网络和利用技术手段认定的规定,原告举证事实包括被诉行为发生在网络中和被诉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必要时,原告可以申请对被诉行为所涉及的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验。5.17条款是对原告举证被告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原告正常经营行为的规定,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5.18条款是关于被告否认妨碍、破坏原告正常经营行为的规定,涉及:(1)行为主体有误,被诉行为非被告实施;(2)未达到妨碍、破坏的结果—专家辅助人意见、经济学分析报告等。


其他内容主要体现在条款5.19-5.20,其中5.19条款主要是对相关行业商业道德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提交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来举证证明。5.20条款主要是关于被告主观故意的规定,原告进行举证可以通过:(1)被告公开宣传被诉行为与原告产品或服务有关;(2)被告明知被诉行为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仍实施行为;(3)被告相关人员任职于原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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