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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诉讼程序问题(一)一般确定规则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二)特殊确定规则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本质上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纠纷,当然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在联营合同中,当事人以技术入股,但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约定保底条款由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亦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处理。 此外,技术转让合同中包销或回购条款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即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级别管辖方面,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总体上说,技术合同属于知识产权案由,应当由享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例如在北京,因技术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据合同约定和管辖规则,一般应由相应的城六区法院管辖,但涉及技术秘密和专利的案件,则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当然,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还以诉讼标的额为重要依据。 地域管辖方面,技术合同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应使用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即约定管辖优先,双方可在合同中选择与双方或者合同有关联的地域作为管辖地,约定不明时,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地。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一)履行催告期限技术合同的履行仍遵循合同法领域的按时按约全面履行规则,合同主体应当注意留存关键时间节点的履行证据,及时催促对方在约定期限内验收,并谨慎作出同意延期、认可履行效果的表示。 在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以该履行期限为确定合理期限的依据。 (二)诉讼时效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作者:黄秋平 高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