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小心您买的产品是“盗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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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照时让你不会再被无情挤掉半张脸的自拍杆

“成功解决地铁最后一公里”的平衡车

让卷发变得智能,造型趋向简单的直发卷发器

……

这些神器方便了我们的生活 各位看官有没有入手呢~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已经落下帷幕,眼瞅着,快递们也陆陆续续抵达,小伙伴们在拆快递时可要擦亮双眼仔细比对,花大价钱买下来的可千万别是盗版哦。然而当遭遇侵权时,权利人可要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鸭。

 

买手机赠自拍杆 赠品侵权也担责


案情简介:A公司持有一件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对应的产品也就是公众熟知的自拍杆。A公司发现B公司经营的手机销售店中正在销售的自拍杆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而B公司主张其所销售的自拍杆来自于手机制造厂商,作为赠品在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同时进行赠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B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对于B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手机制造厂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未明确自拍杆的相关产品信息,不能与涉案产品之间建立关联关系,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未能就自拍杆的合法来源进行充足的举证证明,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自拍杆等类似小商品的销售商一直是专利侵权高发的市场主体,此类销售商在规避专利侵权上的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在面对诉讼时缺乏相应的应诉技巧;但是在经营过程中,要求此类销售商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进行检索并不现实,所以此类销售商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票据等凭证,以期合理规避侵权风险。

 

产品惯常设计都能用 关键设计特征要区分


案情简介:A公司持有一件名为“两轮自动平衡电动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发现由B公司制造、C超市销售的平衡车落入了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查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款平衡车构成对上述专利权的侵害,故决定要求B公司停止制造、C超市停止销售该款平衡车。B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款平衡车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存在诸多不同,属于完全不同的两款产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应予撤销。A公司与北知局均认为B公司提及的差别均属于细微设计,难以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轮自动平衡车一般都具有把手、控制杆、控制盒等设计特征,并且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构造大致相近,形成的整体外形属于此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仅基于上述共同点不足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经比对,二者在T型把手、底座、挡泥板及轮毂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特征存在明显区别,基于此,该款平衡车在弧形控制杆、控制盒的梯形面以及踏板纹路等设计特征上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并不足以使得整体的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判决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

 

法官提示:目前市面上的电动平衡车的外观大同小异,以手扶式电动平衡车为例,把手、控制盒等必备组件及其连接关系构成的整体外形通常属于此类商品的惯常设计,但是上述必备组件自身的外观设计在一般消费者对相关产品进行区分时显得格外重要。相关生产厂家在制造平衡车等类似产品时应注意与市面上存在的同类产品相区分才能更好规避侵权风险。

 

卷发器设计空间大 尽量打造自己的“款”


案情简介:某公司拥有名称为“直发卷发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设计与已经公开的一款名为“美发造型装置”的产品用途相同,在设计上不具有明显区别为由,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直发卷发器”,对比设计为一种名为“美发造型装置”的产品的外观,上述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对比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局部细微差别,并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原告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形状”、“各部分形状”及其“比例关系”这三个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很多产品之所以成为“网红爆款”,在短时间内受到消费者认可,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外观设计吸人眼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考量现有设计状况,这就涉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空间问题。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其对于确定相关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应注意衡量该类产品的设计空间。尤其是在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领域,较高的创作自由度必然带来形式多样的设计,该产品领域的一般消费者就不容易注意到较为细小的设计差别。此时,申请人就应该将设计区别点放到产品更加引人注目的地方,以此和本领域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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