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啦!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作者: 电源协会知产公共服务工作站 2020-04-28

2020年4月28日,历时近8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条约》)终于正式生效啦!

按照条约的相关规定,本《条约》将在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2020年1月28日,作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第30个缔约方,印度尼西亚批准了该条约,于是三个月后的今天《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小编为大家进行了如下扫盲科普,为啥《条约》以北京命名?《条约》是怎么诞生的?本《条约》有何亮点值得关注?

一、为什么《条约》以北京命名?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WIPO在北京召开了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通过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于这是WIPO成员国在中国政府承办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该条约,条约因此得名。该条约生效后,成为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诞生之路

Long long ago~1961年,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通过,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

33年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性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协定并没有建立新的保护标准。此后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新问题层出不穷,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新条约未获通过,并且由于欧与美意见的分歧,致使该项议程长期没有进展。

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会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我国驻日内瓦代表团表示,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会议。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被推选为会议主席。155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49个国际组织、204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参加会议。26日,会议成功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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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斌杰署长稍微顿了顿,拿出笔开始签字。我没等到他写到“杰”字就赶紧抬起头,面对众多媒体的镜头合影留念。我可以证明,署长非常自信、流利地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没有颤抖、没有迟疑,更没有任何变形,签名书写得非常漂亮。这是中国人有史以来在自己国家诞生的多边国际条约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签字。”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版权局局长王野霏《〈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诞生的历史瞬间》)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随后《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也将“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作为知识产权强国计划项目。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WIPO递交批准书,成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

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三、《条约》有什么值得关注的亮点?

1.定义“视听录制品”,扩大保护范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只规定了“录制的、纯粹有声的表演(即录音制品中的内容)”即录音制品,《条约》扩大了保护范围,不再区分表演者被录制的表演是通过视频录制还是音频录制,均可受到同等保护。虽然我国相关规定早已突破本条限制,但是尚未在国际上得到普遍适用,“视听录制品”的明确,将为我国表演者在国际上提供了维权保障。

第二条  定义

(二)“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

2.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为表演者增加了两项权利:出租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九条  出租权

       一、表演者应享有授权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将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经表演者授权发行。
       二、除非商业性出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损害表演者的专有复制权,否则缔约方被免除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一、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
       二、缔约各方可以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他们将规定一项对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代替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授权的权利。缔约各方还可以声明,他们将在立法中对行使该项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规定条件。
       三、任何缔约方均可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情形适用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3. 精神权利中规定了特殊情形

此条为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规定了特殊考虑的情形。

第五条  精神权利

 一、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

(二)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适当考虑。

四、《条约》缔结的目的与意义

《条约》旨在将演员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扩展到包括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在内的视听表演。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事件,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条约》的批准和生效表明, WIPO 所体现的多边准则制定体系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为创作者和艺术家 提供重要的最新保护。此外,《北京条约》将对所有的 WIPO 成员国产生具体的积极影响,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该条约给各国及其表演者所带来的益处将体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经济发展、视听表演者改善的地位以及文化多元性。

(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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