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不正当竞争纠纷关于诽谤侵权与公正评论的判断

作者: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 转载 】 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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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MRA International Sdn Bhd(以下简称MRA公司)

被告:SPC Diatech,LLC(以下简称Diatech公司)

审理机关:马来西亚高等法院

(二)基本案情

原告MRA公司是一家HATs(声学诊断技术)的服务公司,被告Diatech公司是一家提供PDT(声子诊断技术)的服务公司。2013年3月31日,被告Diatech公司授权原告MRA公司在马来西亚推广和销售被告的PDT(声子诊断技术)服务,并在之后将授权范围扩展至印度尼西亚、泰国、土库曼斯坦等国,授权期为3年。2016年2月24日,Diatech公司通知MRA公司在30天内终止代理协议,要求MRA公司停止使用或推广其PDT服务并归还全部技术材料。

2016年10月,Diatech公司在与一客户会见时介绍了其PDT服务,但该客户告知,MRA公司已于2015年4月为其提供该项服务。Diatech公司对此不知情。后经过调查,发现MRA公司存在一揽子的私下推广及销售PDT服务或私下利用PDT相关材料推广及销售与PDT服务类似的HATs(声学诊断技术)服务的行为。据此,自2016年12月15日起,Diatech公司向多位客户发出信函,声称MRA公司使用PDT设备进行欺骗性服务、在推广其自有产品过程中使用PDT的相关技术材料进行欺诈等9项声明。

2017年3月9日,MR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诽谤、诱导侵权、非法干扰业务等行为,并要求Diatech公司赔偿其损失并附加惩罚性赔偿。Diatech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存在诽谤行为,要求MRA公司因违反代理协议、违反商业秘密保管义务等向Diatech公司赔偿损失并附加惩罚性赔偿。

二、案件程序

(一)原告(MRA公司)主张

MRA公司是HATs技术的原创者,其声称不拥有任何PDT服务设备,仅通过使用其他声学设备提供其自有的HATs检测服务。因此,被告Diatech公司在上述信函中声称原告使用PDT设备进行欺骗性服务的声明是诽谤。

此外,原告推广HATs服务时所使用的“Phonon”一词并非被告的独创词汇,而是属于通用词语。原告在推广HATs服务时所使用的PPT演示文件为自行制作,与PDT技术无关。因此,被告在上述信函中对原告欺诈、不诚信等声明同样属于诽谤。

(二)被告(Diatech公司)主张

被告Diatech公司在信函中的声明具有真实性,原告在不具备PDT服务相关知识、必要的服务设备及经过培训的人员的基础上虚假地为客户提供了据称为PDT检测的服务,同时不当利用了在与被告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商业秘密。相关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告及客户的利益,还对公众造成了安全隐患。据此,被告在上述信函中的声明应当属于公正评论,不承担诽谤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

被告邮寄给客户的信函是否构成诽谤,如果构成诽谤,是否具备辩护理由(公正评论性)。

(四)法院观点

1.被告邮寄客户的信函是否具备诽谤性?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详细审查了证人证言、上述邮件及信函的内容,其中包含“原告不具备PDT检测技能,只是伪装提供了服务并提供虚假报告”、“原告可能危及工业和环境安全”等9项声明。法院认为按照信函的自然语义理解,肯定会降低原告在社会中的形象,因为这些词语明显地将原告与欺诈行为联系起来,包括声明原告将诊断方法的名称从PDT改为HATs,以及在代理协议终止后通过据称使用被告为专利持有人的PDT方法获得了多个订单等。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具有普通智力和一般知识和经验的通情达理的读者可以理解上述信函及邮件的含义,并降低对原告的评价。

因此,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已满足在先判例:Ayob Saud诉TS Sambanthamurthi一案中规定的诽谤侵权行为的3个要素,即:(a)具有诽谤性;(b)指向原告;(c)发出或出版。因此,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认为,上述信函构成诽谤。

2.如果构成诽谤,被告是否具备能被认可的辩护理由(公正评论性)?

针对关于诽谤的指控,被告没有进行质证,而是直接强调被告所发出的上述邮件及信函属于公正评论。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根据Joshua Benjamin Jeyaretnam v Goh Chok Tong案中的判决,提出公正评论有4个要素:(a)被投诉的词语是评论,尽管它可能包含或包括对事实的推断;(b)评论涉及公共利益;(c)评论基于事实;(d)该评论是一个公正的人可以诚实地对事实作出的。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认为,上述信函或邮件中的9项声明符合公正评论的4个要素:

首先,在上述邮件或信函中,两项声明的开头为“我方相信”,也就是被告在信函中所表达的应当属于基于事实的一种推断,这符合了公正评论的要素(a)。

其次,法院认为,即使是对工业和环境安全的最轻微的威胁也不应被忽视,而在9项声明真实性的调查中,事实证明,原告未正确执行PDT诊断工作,且未由经被告认证的工作人员进行诊断工作。因此其所提供的检测结果可能不准确,这将危及工业和环境安全,也就是涉及公众利益,这符合了公正评论的要素(b)。

再次,被告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声明的真实性,具体包括:(1)原告在私自向客户提供的PPT等文件中,系统地使用了PDT的术语和名词;(2)原告向客户提供了被告的担保函,证明其具备PDT检测的资格;(3)原告称其员工为“Phonon专家”或“Phonon工程师”,还雇佣了被告的前雇员以提供技术支持;(4)原告在不使用被告提供的PDT设备、PDT专家及技术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PDT检测服务;(5)原告在给客户提供的宣传中只是将PDT换成了HATs,其宣传内容依然符合PDT的技术特征。法院调查后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这符合了公正评论的要素(c)。

最后,上述信函或邮件的撰写人具备良好的声誉,其在诊断领域内具备充足的工作经验,因此,他所撰写的上述信函或邮件可以认为是一个公正的人诚实地对事实作出的,这符合了公正评论的要素(d)。

(五)法院裁决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认定,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公证评论性,不承担诽谤侵权的责任。

三、经验启示

(一)双方诉讼策略分析

原告在本案中采用的策略为:先发制人,在己方实际存在违约及侵权行为的事实前提下,抓住被告对客户所发出信函中的诽谤性词语先行提起诉讼,原告试图通过发起诉讼对冲被告将来可能提起的违约及侵权诉讼的赔偿,并掌握主动权。

同时,被告的应诉策略为:针对原告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发起反诉,并迅速收集了详尽的证据;然后,针对上述信函或邮件中的9项声明逐项准备了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因为依照马来西亚法律,一项声明被认为具备诽谤性的举证责任是较为宽松的,但同时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具备公正评论性,从而免除法律责任。被告在本案当中结合证据充分的论证了其所作出的系列声明符合公正评论成立的4个必要条件。

(二)诽谤案件中关于公正评论的抗辩

在商业诋毁中,公正评论抗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平衡商誉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本案在制止侵权的商业行为上,体现了马来西亚法律中判断声明是否构成诽谤侵权以及如果构成诽谤侵权,当事人能否用公证评论来作为抗辩理由的判断标准,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与商业往来时需要多加注意。这些认定标准不仅有助于公众的客观评论,也避免了恶意诋毁或捏造信息对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三)关于海外商业行为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尽管本案的核心法律议题聚焦于侵权诽谤的判断,但是纠纷的起因源自于在商业合作中对对方商业秘密等的滥用。因此本案对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委托代理行为时存在警示意义,尤其是涉及技术秘密的服务或产品。被委托方在长期的代理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窃取委托方的技术秘密或利用技术资料“另起炉灶”的想法,但委托过程又必然涉及到相关技术秘密的使用或宣传,相关技术的泄露不仅涉及到产品本身,更可能影响企业的商誉与市场拓展,因此各种法律及技术手段的保护必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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