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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

  •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

  •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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