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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一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是指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就其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实施其发明支付适当的费用。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根据《专利法》第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及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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