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往往伴随着项目及资产的转让,在股权和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的情况下,应在转让前重点把控项目和公司资产的风险。实践中,受让股权后项目出现风险或者发现公司资产存在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易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交易相对方瑕疵交付的情况下将股权再次出让,是否构成对相对方瑕疵交付的认可?股东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款数额?本文将通过最高院案例并结合九民纪要进行详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