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