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拥有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的200810146601.8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中国石化研究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274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中国石化研究院不服并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并不是其与附件1、附件14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其基于对“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错误的,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李莉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